案件简介:2012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史某驾驶重型专业作业车沿平潭县潭澳线行驶,途径肇事路段,与在路边爬行的杨某发生碰撞,后史某驾车离去,造成杨某伤重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史某的法律责任。史某家属委托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史某的辩护律师。
律师代理: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接受史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施宗朝律师作为史某的辩护律师。施宗朝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了解到事故发生时史某并不知道已经撞到人,驾车离去后才发现车灯损坏,还以为是撞到石头。辩护律师从史某主观上没有逃逸的故意做为辩护观点,多次与受害人家属进行调解,最后受害人家属愿意接受被告人的赔偿并愿意谅解。
法院判决:最后,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考虑到案件的额实际情况及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史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